昌吉国家农高区通报1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严厉打击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现将近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昌吉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5日,经昌吉市公安局反馈,乌鲁木齐查获一起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其中20件为该公司烟花爆竹库出库产品。2024年1月6日,昌吉国家农高区安环局执法人员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通过该公司法人阐述和提供的收据证明,该公司从库房向个人销售烟花爆竹20件,获利4000元。经调查,收据证明中的个体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会增加火灾和爆炸的风险,一旦导致火灾事故,甚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造成更大的事故。各烟花爆竹企业要深刻汲取教训,筑牢安全防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内部销售管控机制,加强对销售对象资质审核,同时,强化全员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从源头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上一篇: 安全生产举报系统
下一篇: 昌吉国家农高区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