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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家农高区通报1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01-24 10:25:28 来源: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严厉打击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现将近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昌吉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4年12月25日,农高区联合检查组在昌吉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厂区南侧厂房内4名焊接作业人员中2人无证进行焊接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昌吉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此次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故未给与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人进行了约谈教育。

以案释法: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将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破坏安全生产秩序,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企业也会面临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