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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家农高区安环局公布4起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日期: 2026-10-22 18:29:11 来源: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浏览次数:次 文章字号: 大 中 小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国家、区、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保持严查严打严治高压态势,正确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昌吉国家农高区安环局公布4起“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昌吉国家农高区某科技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近期,昌吉国家农高区安环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现场抽查发现一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证件过期。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之规定,昌吉国家农高区安环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焊接与热切割属于高风险特种作业,证件过期等同于无有效资格上岗作业。本案暴露出部分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动态管理不到位,未建立证件到期预警提醒机制。企业要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定期核验证件有效期,及时组织复审换证,坚决杜绝证件过期、无证上岗开展特种作业。

案例二:昌吉国家农高区某饲料公司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未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案

近期,昌吉国家农高区安环局执法人员对某饲料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升机安全监测装置损坏;粉尘涉爆区域地面积尘严重。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昌吉国家农高区安环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对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1000(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饲料加工行业属于重点粉尘涉爆行业,涉爆区域积尘超标,极易引发粉尘爆炸安全隐患。本案暴露出企业设备日常巡检维护流于形式、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常态化安全管理缺位等突出问题。企业必须严格落实设备常态化检修、保养、校验制度,确保所有安全防护、监测报警设备完好有效、正常运行。粉尘涉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管控要求,落实每日清扫、定期除尘制度,动态排查消除粉尘积聚风险。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实日常安全管控,对隐患视而不见、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从严追责问责。

案例三:昌吉国家农高区某新材料开发公司粉尘涉爆区域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案

近期,昌吉国家农高区安环局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粉尘涉爆区域内的3台电气设备不防爆。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昌吉国家农高区安环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对主要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22000(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本案的核心根源在于企业对粉尘爆炸风险辨识不到位,现场设备选型把关不严。企业要严格落实工贸企业粉尘防爆相关规定,对粉尘涉爆区域电气设备全面排查,及时更换不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设备,建立电气设备管理台账,做好日常检修维护。要深刻认识电气火花是诱发粉尘爆炸的重要诱因,坚持隐患源头治理,严把风险辨识评估关才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四:昌吉市某购物中心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2026年7月2日,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某购物中心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中心使用的两台叉车不能提供叉车(托盘堆垛车)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查封未经检验的叉车(托盘堆垛车)两台并立案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对该单位作出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企业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的叉车制动、升降等关键部件隐患无法排查,极易引发倾覆、伤人事故,企业还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此案警示各相关企业要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特种设备台账,按期申报检验,落实日常维保,从源头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守住安全生产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