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以严格执法促队伍作风建设,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取得了积极社会成效。现将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昌吉市鲜食客烘焙坊违法接受委托生产食品案。
2023年3月15日,昌吉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昌吉市鲜食客烘焙坊(食品小作坊)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受新疆金恒农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肉松三明治、芝士火腿三明治、巧克力慕斯蛋糕3种食品。当事人作为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昌吉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504枚未使用的标签,3、没收违法所得1792元,4、罚款10000元。
案例二:昌吉市唐世福好再来水产品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4日,昌吉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电子计价秤进行专项检查,对在位于昌吉市净化路岐峰农贸市场内11栋-003号的昌吉市唐世福好再来水产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1台电子计价秤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缺斤少两”问题。执法人员将1千克砝码放在该秤该秤显示1.1千克。按单价1显示1.1千克,按单价2显示1.2千克,按单价3显示1.3千克,按单价4显示1.4千克,按单价5显示1.5千克,按单价6显示1.6千克,按单价7显示1千克。该秤于2022年12月购买,未经检定,无检定合格标识。当时人使用未经检定且具有作弊装置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昌吉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2、没收违法使用的电子计价秤1台,3、罚款2000元。
案例三:昌吉市珈源物资经销部销售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工具案。
2023年5月10日,昌吉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昌吉市净化路富美国际家居建材城内的昌吉市珈源物资经销部销售的电动工具侵犯了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8箱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Mod.2106-5 )和1个大艺锂电池(规格:10-21v-40.Ah),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邱振权对产品外包装和标贴信息进行鉴定比对,其标注“大艺”商标的产品不符合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品特征,后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产品鉴定,鉴定结论:1.“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Mod.2106-5 )和“大艺”锂电池(规格:10-21v-40.Ah)控制器底部打码规格错误,公司正品未可查询生产的编码;2.侵权产品的防伪码刮开为二维码,公司正品为十六位数查询码。以上“大艺”产品为侵犯我司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属于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昌吉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商标标识“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Mod.2106-5 )8箱和大艺锂电池(规格:10-21v-40.Ah)1个,3、罚款13240元。
案例四:昌吉市客香来餐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6月30日,昌吉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BJ23650000920930384ZX)及《检验报告》(№:SY1223051566),报告显称:昌吉市客香来餐厅生产的2023-05-18批次油条(自制)经抽检,该批产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3年5月18日共生产油条(自制)30根,抽样买走了15根,其他15根被其他客人买走,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1、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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