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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家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5-07-01 12:00:22 来源: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2025年6月13日,我局接到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XZJC250070-GFD6263检验报告,称昌吉市静同农果园商行2025年5月10日从乌鲁木齐市九鼎农贸批发市场购进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昌吉市静同农果园商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案

2025年5月10日,当事人从昌吉市静同农果园商行按每件75元的价格购进香蕉2件(每件11公斤),零售价格8元/公斤,2025年5月1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5年5月10日购进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项目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5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20769-2008,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购进的22公斤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3.295公斤用于抽样检验,本案认定该批香蕉货值金额128元。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具体情节,考虑到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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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