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昌吉市安安贝贝母婴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0MA7KQJ2D0R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红旗东路环宇世纪城南区B4-1-09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郑**
联系电话:18********* 其他联系方式:/
2025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群众举报对昌吉市红旗东路环宇世纪城南区B4-1-09号的昌吉市安安贝贝母婴生活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货架上放置有“贝亲”“pigeon”牌PPSU塑料奶瓶2只,奶瓶包装上标注有“生产批号/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4年,149元”的字样,包装上未见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奶瓶产品外观包装、产品外观等各方面与正品均有差别。
2025年7月7日,我局向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归属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昌农高市监协查〔2025〕21号),随后将11只奶瓶邮寄到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2025年7月28日,我局收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经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鉴定,带有“贝亲”“pigeon”母婴用品在外观包装、产品外观等各方面与正品均有差别,均为未经贝亲株式会社授权或者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侵犯贝亲株式会社“贝亲”“pige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调查:2022年3月8日,当事人昌吉市安安贝贝母婴生活馆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地王国际商城家宝爱婴母婴用品店以77.4元、83.4元不等的价格购进“贝亲”“pigeon”牌奶瓶28只。2022年12月5日又以89.4元/只的价格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地王国际商城家宝爱婴母婴用品店购进“贝亲”“pigeon”牌奶瓶18只。随后在其店内以126元/只的价格销售,截止执法人员2025年6月25日检查时,共计售出44只,剩余2只。
2025年8月11日,本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信:消费者称2025年6月22日、24日,从昌吉市安安贝贝母婴生活馆以126元/只的价格购买了9只“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PPSU塑料奶瓶,包装上未见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并将9只奶瓶邮寄到我单位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3日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贝亲自然实感宽口径PPSU塑料奶瓶属侵犯贝亲株式会社“贝亲”“pige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地位等事实。
3、奶瓶进货单据3张,证明当事人购进奶瓶的时间、数量等事实。
4、电脑销售系统照片2张,证明奶瓶销售时间、单价、数量等事实。
5、实物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瓶的事实。
6、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瓶的事实。
7、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瓶的事实。
2025年9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农高市监罚告〔2025〕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侵犯“贝亲”“pigeon”注册商标专用权奶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2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瓶;
2.罚款113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行号:313885
000018,北京南路东升鸿福大饭店旁,名称: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帐号:000002001011
0012614285;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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