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农高市监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昌吉市东魁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HJ35P3W
住所(住址):昌吉州昌吉市净化北路岐峰农贸市场6号楼T1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张**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昌吉市健康东路溪岸景苑10号楼2单元602室
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昌吉市东魁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销售货架上有78袋奶酪焗南瓜风味酱,标签内容“产品名称:奶酪焗南瓜风味酱,净含量:1千克(kg),委托商:山东贺萍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大学城园区鲁泰大道1101号9C-102一层,电话:15064369866,被委托商:珠海天禾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恒丰路520号,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4日”,奶酪焗南瓜风味酱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2024年11月17日从青岛渔业博览会上购进奶酪焗南瓜风味酱10箱(10袋/箱),购进单价180元/箱,购进的奶酪焗南瓜风味酱生产日期均为2024年10月24日。该批次奶酪焗南瓜风味酱以23元/袋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已售出22袋,未销售78袋。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事人电脑上的销售记录,显示自奶酪焗南瓜风味酱过期之后,当事人分别于2025-08-09、2025-09-16向昌吉市御粥轩海棠餐饮店提供了奶酪焗南瓜风味酱,每次销量均为1袋。2025年8月9日,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1袋奶酪焗南瓜风味酱送至昌吉市御粥轩海棠餐饮店,昌吉市御粥轩海棠餐饮店在履行进货查验时发现奶酪焗南瓜风味酱已过期,次日进行了退货处理。2025年9月16日,当事人再次将超过保质期的1袋奶酪焗南瓜风味酱送至昌吉市御粥轩海棠餐饮店,昌吉市御粥轩海棠餐饮店在检查货物时发现奶酪焗南瓜风味酱已过期,与2025年8月9日过期的奶酪焗南瓜风味酱属同一批次产品,遂进行丢弃处理,当事人违法所得23元。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场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农高市监强制〔2025〕14号),对现场发现的78袋奶酪焗南瓜风味酱进行了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制作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照片9张,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做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时间和进货渠道的情况。
3、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5、对昌吉市御粥轩海棠餐饮店进行询问并做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时间。
6、提取昌吉市御粥轩海棠餐饮店《营业执照》1份,证明该店主体资格。
7、提取昌吉市御粥轩海棠餐饮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8、提取昌吉市御粥轩海棠餐饮店进货票据复印件3张,证明其进货来源和时间。
2025年10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昌农高)市监罚告字(2025)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内容无异议。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已过期的奶酪焗南瓜风味酱,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说清过期食品的来源,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积极,当事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申请给予采纳,同意给与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奶酪焗南瓜风味酱(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4日,数量:78袋);
2、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行号:313885000018,北京南路东升鸿福大饭店旁,名称: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账号:0000020010110012614285;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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