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 IPv6
新疆公布4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10-28 10:07:40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外卖餐食里有异物、新买皮鞋6天就开胶……新疆市场监管部门公布4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日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0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是为了进一步引导监督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消费秩序,为广大消费者和商家提供有益借鉴。

一、洛浦县某餐馆食品安全投诉案例

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办投诉,消费者在某餐馆预定的外卖餐食里有异物,商家拒绝处理。经执法人员核查,情况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明确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经洛浦县市场监管局调解,经营者致歉并赔付餐费,消费者满意。

二、新源县某鞋店皮鞋质量投诉案例

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办投诉,消费者在某鞋店购买了皮鞋,第6天时皮鞋出现开胶,商家拒绝退换货。经执法人员核查,情况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鞋类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开胶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退货”的规定,经新源县市场监管局调解,经营者更换新鞋,消费者满意。

三、伊宁市某摄影店订金侵权投诉案例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区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办投诉,消费者在某摄影店支付订金,商家承诺可退款但一直拖延。经执法人员核查,情况属实。

伊宁市市场监管局合作区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合同履行和预付款的规定,告知经营者订金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定义和规范,通常视为预付款,若合同未履行,收受预付款一方应退还该款项。经调解,经营者退回订金3899元,消费者满意。

四、塔城市某店热水器质量纠纷投诉案例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区市场监管所接到12315指挥中心转办投诉,消费者在某家电行购买的热水器有异响且制热时间过长,消费者要求退货遭拒。经执法人员核查,情况属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收取折旧费”的规定,经塔城市市场监管局合作区市场监管所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扣除折旧费后退货退款,消费者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