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昌吉市**购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U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净化路************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汝**
身份证件号码: ******************
2026年5月15日,本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026B-J-SP02812),称昌吉市**购物中心经营的手撕风干牛肉(香辣味)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报请我局领导同意本局在2026年5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昌吉市**购物中心于2024年12月12日在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木制玩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玩具销售;文具用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鲜蛋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鲜肉批发;农副产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美发饰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化妆品批发;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汝**,2024年12月12日在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以上证照均合法有效。
该店2026年1月19日从新疆尕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手撕风干牛肉(香辣味)1箱(1箱/40袋),进货价每袋25元,截至案发当日以每袋35.8元销售了34袋,销售金额1217.2元即货值金额1217.2元,全为零售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剩余6袋被依法进行扣押。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违法所得为(35.8-25)×34=36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预包装食品备案表、经营者汝**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手撕风干牛肉(香辣味))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手撕风干牛肉(香辣味))的事实;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2026B-J-SP02812)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手撕风干牛肉(香辣味))的事实;
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手撕风干牛肉(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手撕风干牛肉(香辣味))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2025年7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农高)市监罚告〔2026〕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提出了申辩意见,当事人对相关要求认识不够,进货检查工作不仔细,表示愿接受警告的行政处罚,申请减轻经济处罚,望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处罚。
本局考虑,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二、当事人所经营的手撕风干牛肉(香辣味)数量较小,且货值金额低,经营期间未接到相关产品的投诉举报,无证据表明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在一年内未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综合以上情形,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及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等方面因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手撕风干牛肉(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手撕风干牛肉(香辣味))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手撕风干牛肉(香辣味))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手撕风干牛肉(香辣味)6袋。
3、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柒元贰角(367.2元)
4、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乌鲁木齐银行昌吉支行,地址:北京南路东升鸿福大饭店旁,名称: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账号:0000 0200 1011 0012 6142 85;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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