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2025年3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昌吉市淞江烤鹅店生产销售的烤鸡(生产日期:2025-03-28)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4月30日,我局接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2025B-J-SP02879),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6日从乌鲁木齐九鼎市场采购冻鸡2箱(8只/箱),购进单价190元/箱,2025年3月28日,经营者将上述16只冻鸡制作成烤鸡,分别以68元/只的价格销售给淞江烤鹅华洋店2只,淞江烤鹅玫瑰园店3只,淞江烤鹅米东店3只,乌鲁木齐淞江烤鹅中央郡店3只,淞江烤鹅铁路局店3只,销售总额共计1088元。2025年3月2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昌吉市淞江烤鹅店生产销售的烤鸡(生产日期:2025-03-28)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4月30日,我局接到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2025B-J-SP02879),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肉制品中禁止添加日落黄,昌吉市淞江烤鹅店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日落黄0.0424g/kg。
当事人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烤鸡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88元。
昌吉市淞江烤鹅店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烤鸡案,是由于工作人员工作疏忽,误将食品添加剂日落黄添加到2025年3月28日生产的烤鸡中,导致该批次烤鸡抽检不合格,该单位已组织员工认证学习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内容,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已整改完毕。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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