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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家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6-04-02 10:36:47 来源: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2025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远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新疆远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夹沙(生产日期:2025-10-30,抽样单编号:SBJ25650000342032791)铬(以 Cr 计) 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铬标准指标≤1.0mg/kg、实测值1.45mg/kg)。

2.2026年1月5日,昌吉国家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对新疆远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新疆远航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生产车间无生产痕迹。抽检的牛肉夹沙是新疆远航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样品,共生产样品18公斤(36袋,500g/袋),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雪莲商行销售了15公斤(30袋,500g/袋),每袋售价20元,剩余3公斤(6袋,500g/袋)送客户用于试吃品尝。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雪莲商行于2025年10月31日又以每袋21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塔城地区托里县百集祥超市。当事人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肉夹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处5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没款合计5600元。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