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昌吉国家农高区”)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发包经营管理工作,明确权责关系,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管理、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原则,昌吉国家农高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农用地(包括国有耕地、园地,已依法确定给村集体使用的除外)的发包活动,均须由统一确定的发包主体依规组织实施。未经昌吉国家农高区管委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国有农用地发包工作。
二、统一发包主体
昌吉国家农高区辖区内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的发包管理工作,由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分局作为发包主体,全权负责组织实施。该主体依法依规履行国有农用地发包、承包合同签订、承包费用收缴、日常管理等职责。
三、统一发包平台
昌吉国家农高区辖区内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的发包交易平台为“e聚农宝”平台,由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分局使用该平台发布国有农用地发包信息。该平台发布的信息亦可在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查看。
四、其他事项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擅自发包国有农用地。社会各界如发现相关违规违纪行为,可向昌吉回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分局(举报电话:0994-2340812)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0994-2330031)如实举报。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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