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昌吉市花儿鱼坊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2301MA7861R715
住所(住址): 昌吉市健康东路海棠天街A-20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安**
身份证件号码: 652323********2014
联系电话: 138********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王誉璇 ,执法证号: 31050030114
执法人员: 李斌 ,执法证号: 31050030120
你(单位) 涉嫌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 元。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 15日内通过 /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依法向 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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