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库车海美商业管理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1批次预包装食品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味葵瓜子)案。
2024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新天地商务大厦负一层2号附二号库车海美商业管理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原味葵瓜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2月2日,我局接收到编号为No:2024X-J-SP00850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测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
经查,2023年11月25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原味葵瓜子(规格型号:500克/袋)15袋,以12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库车海美商业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其中9袋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购买用于抽样检验,剩余6袋至案发时已销售完毕。
2024年2月4日,当事人对外发布了召回公告,期间未收到消费者退货,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8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因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整改报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
2、处以5000元罚款。
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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