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国家农高区通报1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严厉打击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现将近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新疆某风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案
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某风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王某于2024年5月入职,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且该公司未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新入职员工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能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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