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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家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5-30 20:04:19 来源: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农高市监处罚〔2025〕02号

当事人: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0577166837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农业科技园区高新农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单**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3月17日,我局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昌州市监计认转〔2025〕第1号),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涉及你公司有机雪枣投诉举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在你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现标有“有机”字样雪枣(六星)16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6日A,制造商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你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产品有效期内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你公司依法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宝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刘兴柱、范新格、李祥身份证复印件、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生产记录复印件、销售记录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围绕你公司涉嫌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有机”字样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执法人员对刘兴柱、范新格、李祥进行询问调查,确定违法事实。2025年4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你公司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OP2300132)有效期为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你公司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后,仍然在加工生产销售标有“有机”字样包装袋红枣,经调查2024年12月28日至2025年3月17日期间,共加工生产标有“有机”字样红枣7643袋,其中,238g有机灰枣90袋、500g有机雪枣4星200袋、500g有机雪枣5星7253袋、500g有机雪枣6星100袋。其中238g有机灰枣线下集采价格为11.5元/袋,500g有机雪枣4星线上价格为14.95元/袋,500g有机雪枣5星线上价格为29.95元/袋,500g有机雪枣6星线下集采价格为17.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223002.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宝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刘兴柱、范新格、李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昌州市监计认转〔2025〕第1号),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3.现场笔录1份,对刘兴柱的询问笔录1份,对范新格的询问笔录2份,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2月27日以后继续使用“有机”字样的包装袋包装红枣进行生产的事实;

4.对李祥的询问笔录1份,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2月27日后继续销售“有机”红枣的事实;

5.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编号:001OP2300132)有效期为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证明你公司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已过期的事实;

6.现场照片9张,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26日A,证明你公司2024年12月27日以后使用“有机”字样包装袋包装红枣的事实。

2025年4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农高市监罚告〔2025〕0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2025年5月27日我局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主要意见是:处罚过高,应责令限期改正。听证意见是:同意办案机构处理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有机”字样的违法行为,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你公司立即下架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7日以后生产的有机红枣,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7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行号:313885

000018,北京南路东升鸿福大饭店旁,名称: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账号:000002001011

0012614285;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