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3-06-08 |
文 号: | 昌州政办发〔2023〕2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的通知 |
关于印发《昌吉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昌吉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昌吉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昌吉回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火灾事故的调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昌吉州人民政府领导全州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调查权限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商业综合体、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邮政和通信枢纽、公共交通工具、高层公共建筑等重点场所发生的火灾;
(二)上级人民政府责令要求调查的火灾;
(三)昌吉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的火灾;
(四)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
第六条 根据调查范围和权限,由州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决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会、消防救援以及其他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派人组成,并邀请纪委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州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负责牵头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调查组织
第八条 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设技术组、责任分析组、综合保障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应当至少配备2名相关专业人员或者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织调查组召开会议,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及各成员分工;
(二)适时组织召开案情分析会、调查报告审议会、重大事项决议会、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等工作会议,掌握调查处理情况,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三)协调解决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报请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对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的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进行审定签发。
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组长的调度安排,高效协作、密切配合,高质量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其他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小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小组工作方案;
(二)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起火经过及火灾发生、扩大蔓延的原因和经过,查明伤亡人数及伤亡原因,核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三)查明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四)查明建筑建造、布局、结构、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五)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的初步认定意见;
(六)提出技术方面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七)形成小组调查报告,提交调查组审议;
(八)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火灾事故具体情况,责任分析组由消防救援、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会及其他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小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小组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三)查明事故发生单位(场所)的证照办理、生产经营、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四)查明建筑消防、供暖、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设施及产品设置、运行情况;
(五)查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情况;
(六)提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处理的初步意见;
(七)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研究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等,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严格落实;
(八)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九)形成小组调查报告,提交调查组审议;
(十)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综合保障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小组工作方案;
(二)筹备各类工作会议,撰写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三)为调查组工作提供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及统一报送和处置,及时向调查组组长汇报;
(四)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五)监测舆情信息,及时发布公告,正确引导舆论;
(六)调度、存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七)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八)牵头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调查组审议;
(九)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组由纪委监委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纪委监委指定人员担任,具体职责是:
(一)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或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方面存在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方面问题启动追责程序。
第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本人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的。
调查组组长发现成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技术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等有关规章及技术标准,开展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技术鉴定、现场实验等调查取证工作。
技术组可以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火灾出具的专家意见,可以作为火灾事故认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 责任分析组围绕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全面调查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一)查明使用管理责任。查明起火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等问题;
(二)查明工程建设责任。查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存在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问题;
(三)查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查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问题;
(四)查明消防产品责任。查明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等问题;
(五)查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任。查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火灾事故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是否存在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
第十七条 对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责任追究组负责。
第五章 火灾原因、责任分析
第十八条 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应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应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第六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责任分析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组组长审批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涉嫌行政违法、民事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党组织和党员、公职人员存在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与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二)索取或者收受非法他人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采取调查处理措施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处理工作、以权谋私的;
(五)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概况。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伤亡情况、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火灾事故等级、调查组成立情况等;
(二)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手续、劳动组织、工程建设、布局结构、使用功能、运营管理等情况,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关系的相关单位概况等;
(三)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火灾事故发生经过以及自救互救、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善后处置情况等;
(四)火灾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起火原因、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的原因、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等;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等;
(六)火灾事故主要教训。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等;
(七)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和防范措施等;
(八)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名。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三日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发至下一级人民政府,抄送同级党委及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由综合保障组负责将调查组成立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文件、追责处理材料等资料归档立卷。
第八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六条 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的一年内,由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对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复。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下发督办函,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逾期仍未整改再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对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以及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处理拖延滞后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 评估报告批复之日起三日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十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其他日期是指自然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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