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关于国有农用地承包费暂行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行为,统一合同管理,现就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昌吉国家农高区”)国有农用地承包费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鉴于昌吉市“一市两区”农用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正在推进中,为确保昌吉国家农高区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不影响农场正常生产经营,昌吉国家农高区国有农用地承包费标准暂按《关于公布昌吉市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批复》(昌市政函〔2023〕58号)中明确的Ⅲ级农用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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