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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期)
发布日期: 2023-10-25 20:02:14 来源: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2023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昌吉市鑫大美主题餐厅(大美新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案

2023815日,我局检查人员对位于昌吉市乌伊东路199号时代广场的昌吉市鑫大美主题餐厅(大美新疆)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店当日正常营业,在调取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时,发现有4名在岗从业人员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我局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责令改正、警告。 202397日检查人员再次对该店检查时,上述问题仍未改正,我局对该店作出处罚10000元行政处罚。

昌吉市鑫大美主题餐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410日,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抽检工作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取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022-12-20批次葵花籽油,经检验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0464-2017《葵花籽油》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

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新疆高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2023322日,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抽检工作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取新疆高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023-3-22批次大量元素水溶肥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砷项目不符合NY/T1107-2020标准,依据《2022年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抽取2023-3-18批次有机肥料经检验,该批次产品按NY/T525-2021标准检验,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大量元素水溶肥1.25吨、有机肥料500桶,并处罚款6212.5元行政处罚。

新疆高冠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昌吉市我的瘦身日记美容养生馆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202331日,我局检查人员对位于昌吉市红星东路时代新城门面房的昌吉市我的瘦身日记美容养生馆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美容院二楼商品展示柜内存放的动丽素紧致体验套、动丽素素颜修护补水面膜,以上两款产品均已过期。我局责令该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化妆品并处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昌吉市我的瘦身日记美容养生馆销售过期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构成了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