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农高 市监当罚〔2026〕 11 号
当事人: 昌吉市热辣马队长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7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路文旅小镇B2号楼2层01室 (29区1丘7栋)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杨**
身份证件号码: 6********9
联系电话: 18*******8 其他联系方式: /
执法人员: 刘静静 ,执法证号: *****
执法人员: 何玉鸯 ,执法证号: *****
你(单位) 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 内向 昌吉州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我局(地址:昌吉市乌伊东路333号)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我局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昌吉州人民政府。你(单位)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 十五日 内依法向 昌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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