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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家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6-01-20 12:00:35 来源: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2025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辖区部分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有1批次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疆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屯河路分公司销售的阜康老窖

(一)2025年新疆大宗食品专项抽检计划任务中,新疆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屯河路分公司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9日的“阜康老窖”(规格型号:480mL/瓶,酒精度:50%vol)在监督抽检中出现问题项目: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00170g/kg。

(二)2025年12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核查处置,对新疆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屯河路分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1.2025年7月5日,当事人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鲁木齐市达园隆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阜康老窖”6箱(6瓶/箱),案发当日检查时“阜康老窖”已销售3箱。2.鉴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已扣押的不合格阜康老窖3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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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