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控火源、防范火灾,结合春季大风天气防火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至 2026年10月31日,为高火险期,实行更为严格的禁火管控措施;遇大风蓝色预警(IV 级)及以上天气,叠加执行大风天气专项禁火管控要求。
二、禁火区域及要求
禁火期从严管控,高火险期、大风蓝色预警(IV 级)及以上天气全面禁火,严禁一切非必要用火,重点做到:
(一)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品入区,禁止吸烟、玩火、明火取暖照明,禁柴草 / 木炭 / 煤炭类生活经营用火、室外焚烧;
(二)严禁祭祀烧纸点烛、燃放烟花、放飞孔明灯;
(三)严禁烧荒、烧田埂秸秆、烧垃圾积肥;
(四)严禁野炊、烧烤、篝火晚会;
(五)严禁未经审批爆破、焊接等明火作业,大风预警期全面停止室外明火作业;
(六)严禁破坏占用消防设施标识,易燃可燃物资堆垛与电力架空线水平距不低于杆高 1.5 倍,严禁私拉临时线路;
(七)严禁无防火安全防护的农机车辆、施工机械进入禁火区域作业;
(八)其他易引发火灾的非必要用火行为。
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确需用火,须按规报批并落实全程防火管控;大风蓝色预警(IV 级)及以上天气,火灾高风险区域一律停供生产生活经营用电,供电部门严格落实,全体单位个人须遵守。
禁火期对重点区域设检查点,核查入区人员车辆、集中保管火种易燃易爆品;高火险期、大风预警期加密巡查,专人严防敏感区域、重点部位,及时制止查处违规用火。
三、宣传教育
各相关部门通过各类平台开展防火宣传 “五进” 活动,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提升群众防火意识。
四、法律责任
违规用火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拒不执行禁火令、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违反本令规定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举报方式
发现违规用火、火灾隐患或火情,立即向政府、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2345;火警电话:119。举报属实给予奖励。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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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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