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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7-04 20:21:33 来源: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农科 市监处罚〔2023 03  

当事人: 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61130731J                

住所(住址): 昌吉市大西渠乡老龙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天树                

身份证件号码: 652301********4015

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4月10日抽取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2022-12-20批次葵花籽油。经检验,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0464-2017《葵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生产厂家送达了该批次产品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当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接到订单要求生产葵花籽油(5L/桶)80桶,接到订单后公司组织生产,于2022年12月20日生产出批号为XJ2022.12.20批次葵花籽油(5L/桶)80桶,并以62.5元/桶价格销售给该公司销售部,该公司销售部又以72元/桶卖给张卫东(阜康市总经销商),张卫东按照75元/桶的价格卖给阜康市顺裕商行。5月9日送达检验报告后,该企业当天向公司销售部和经销商发布《食品召回公告》。从销售部召回56桶,从经销商张卫东处召回了20桶,合计召回76桶。2023年4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购买2桶,阜康市顺裕商行自己食用了2桶。执法人员对召回的76桶食用油已做现场查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各1份;证实了该公司生产的2022-12-20批次葵花籽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天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记录、产品入厂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 该批次食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召回数量,确定了货值金额、销售违法所得;                  

4.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 ,证明当事人生产食品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生产食品的事实;

2023年6月22日,本局向你送达了(昌农科)市监罚告〔2023〕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及时纠正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轻微,生产的食品数量少,销售数量更少,未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符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食品2022-12-20批次葵花籽油76

2.处以50000元罚款

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乌鲁木齐银行昌吉支行,地址:北京南路东升鸿福大饭店旁,名称: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账号:0000020010110012614285;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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