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农科 市监处罚〔2023〕 15 号
当事人: 昌吉市马兰萍牛肉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8ANP9X
住所(住址)昌吉州昌吉市健康东路北商业街1层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马萍
身份证件号码: 65*******
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8月4日抽取昌吉市马兰萍牛肉面馆生产经营的2023-08-03批次辣椒粉。经检验,该批次产品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基数1kg,抽样日期2023年8月04日,同日抽取2023-08-04批次烤羊肉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基数2kg,抽样日期2023年8月03日。生产日期2023年8月04日。本局2023年9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昌吉市马兰萍牛肉面馆本次抽检烤羊肉2kg,每串烤羊肉约35g,2kg羊肉可串57串,每串烤羊肉以6元销售,销售额3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马萍、该店负责人李也古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 ,证明 当事人加工食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 ,证明 当事人加工食品的事实;
2023年9月28日,本局向你送达了(昌农科)市监罚告〔2023〕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昌吉市马兰萍牛肉面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及时纠正违法事实。当事人认为自己违法事实轻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依法全面履行了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3.未造成危害后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42元。
2.处以5000元罚款。
请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乌鲁木齐银行昌吉支行,地址:北京南路东升鸿福大饭店旁,名称: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账号:0000020010110012614285;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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