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农高区通报1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局严格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现将近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农高区某塑料制品厂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4年6月3日,农高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塑料制品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贰千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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