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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家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8-04 20:07:55 来源: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农高市监处罚〔2025〕07号

当事人:新疆天山友约文旅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MA7909P95T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昌五路新疆农业博览园接待中心二楼4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7月3日,昌吉州市监局执法人员与本局执法人员联合开展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对位于昌吉市昌五路新疆农业博览园接待中心二楼你公司正在销售紫满堂品牌的厨具现场进行检查,在二楼嘉宾休息室内有47位顾客正在观看紫满堂品牌的厨具用品宣传片,宣传片中介绍紫满堂品牌的厨具用品具有降糖、含微量元素及解毒功效,你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视屏幕旁讲解厨具用品的功效,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向昌吉州市监局请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商品下达《新疆昌吉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昌农高市监强措[2025]05号),对你公司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商品依法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本局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与新疆都市胡杨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2025年6月16日从宜兴市紫满堂紫砂科技有限公司进货,其中电饭锅210个,炒锅240个,汤锅260个,奶锅175个,碗260个,筷子3600支,勺子2000个,你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在昌吉市昌五路新疆农业博览园接待中心二楼开始进行紫满堂品牌厨具用品的销售活动,在接待中心二楼嘉宾休息室、2号会议室、3号会议室、6号会议室、7号会议室及8号会议室均放有紫满堂品牌的厨具用品,经合计,现场共有紫满堂紫砂汤锅251个,陶瓷奶锅156个,瓷器玉筷2368支,陶瓷炒锅216个,紫砂智能电饭锅196个,紫满堂紫砂碗122盒(每盒2个),骨质瓷饭匙1935个,苏打水发生器94个,以及作虚假宣传用的笔记本电脑2台,U盘2个,在2号会议室电视上插有Kingston U盘一个,在嘉宾休息室电视上插有SANSUI M56-16GB U盘一个,两个U盘均存有7.21GB视频一个,名称为直拔加速,时长为1小时24份37秒,视频宣传主题为紫满堂健康厨房全国宣讲,视频中介绍紫满堂品牌的厨具用品具有降糖、含微量元素及解毒功效,执法人员对现场已经购买紫满堂厨具的五名消费者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消费者均表示销售活动中介绍紫满堂厨具可以解毒、含微量元素和矿物质,对身体好,还可以降糖,降三高。你公司员工何兵帅提供了紫砂不炸锅、紫满堂紫砂内胆、紫砂碗、纯陶瓷炒锅、汤锅、奶锅、煎锅、陶瓷筷子检测报告及智能电饭煲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报告中未体现出微量元素及纯紫砂的检测项目,也没明示具有降糖、含微量元素及解毒功效的说明,你公司员工何兵帅在不确定紫满堂品牌的厨具用品是否具有降糖、含微量元素及解毒功效安排工作人员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向消费者销售产品,自活动开始以来,共销售电饭锅3个,炒锅6个,汤锅2个,奶锅6个,6月29日销售电饭锅2个,炒锅8个,汤锅1个,奶锅3个,6月30日销售电饭锅2个,炒锅5个,汤锅3个,奶锅3个,7月1日销售电饭锅3个,炒锅2个,汤锅2个,奶锅2个,7月2日销售电饭锅4个,汤锅1个,炒锅3个,奶锅5个。共销售紫满堂电饭锅14个,每个1200元,紫满堂炒锅24个,每个600元,紫满堂汤锅9个,每个400元,紫满堂奶锅19个,每个400元,销售金额共计4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天山友约文旅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璐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何兵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场地租赁合同1份,新疆都市胡杨林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部长关雪洁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五名消费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询问笔录5份,退款名单1份,退款截图3张,证明你公司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事实;

3.宜兴市紫满堂紫砂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紫满堂公司授权书1份,紫满堂公司出货单1份,紫砂不炸锅、紫满堂紫砂内胆、紫砂碗、纯陶瓷炒锅、汤锅、奶锅、煎锅、陶瓷筷子检测报告各1份及智能电饭煲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证明你公司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4.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7张,两个U盘内视频属性截图2张,紫满堂健康厨房全国宣讲视频1个,对周璐雅的询问笔录1份,对何兵帅的询问笔录4份,对程坤的询问笔录1份,对王世豪的询问笔录1份,对朱文艳的询问笔录1份,对王龚龚的询问笔录1份,对李佳洁的询问笔录1份,销售记录5份,证明你公司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2025年7月30日,本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农高市监罚告〔2025〕0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以及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应当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到你公司违法时间短,向上一级索要了检测报告,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责任且积极配合调查,当天向消费者退款7900元,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存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424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行号:313885

000018,北京南路东升鸿福大饭店旁,名称: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账号:000002001011

0012614285;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