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农高市监处罚〔2025〕13号
当事人:昌吉市尚北德盛堂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MACG0TX53E
住址:昌吉市北城路西北明珠小区2幢02号门面(96区2丘2栋)
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7月8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对位于昌吉市北城路西北明珠小区2幢02号门面(96区2丘2栋)的昌吉市尚北德盛堂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未在明显位置挂牌告知消费者不能销售处方药的情形。2025年7月23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向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了该案件线索,检察建议书(昌吉市检行公建〔2025〕33号)。因当事人属于本局管辖区域,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1日向本局进行了移交,案件移送函(昌市监案移〔2025〕2号),本局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就该行为已于2025年3月27日向当事人下发过责令改正通知书(昌农高市监责改〔2025〕25号)。2025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执业药师仍然不在岗,销售有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片、氧氟沙星滴眼液、阿莫西林胶囊。执法人员对杨永多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9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12月26日执业药师由齐海凤变更为王巧云,2025年7月22日执业药师由王巧云变更为刘彩平。2025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执业药师王巧云不在岗销售处方药。2025年7月8日,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执业药师王巧云不在岗履职,未挂牌告知顾客不能销售处方药。2025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执业药师刘彩平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昌吉市尚北德盛堂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记录,证明该公司违法主体身份。
2.法定代表人杨永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3.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了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未挂牌告知顾客不能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025年9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昌农高)市监罚告字(2025)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内容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法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行号:313885000018,北京南路东升鸿福大饭店旁,名称: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帐号:0000020010110012614285;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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