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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家农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09-28 11:14:09 来源: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农高市监处罚〔2025〕12号

当事人: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523016978105985

住址: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健康东路429号(17区7丘91栋1层W6#)

法定代表人:杨*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7月23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昌吉市民政局对位于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健康东路429号的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药品展示柜上摆放的1瓶药品:布洛芬片,生产日期:20230608,批号:20230602,有效期至:20250607,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3589,该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进行了扣押。因当事人属于本局管辖区域,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局进行了移送,案件移送函(昌市监案移〔2025〕1号),本局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杨科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9月1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9日从新疆聚之家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10瓶。药品名称:布洛芬片,规格:0.1g*100片/瓶,厂家: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新公司,生产批号:20230602,生产日期:2023/06/08,有效日期:2025/06/07,数量:10瓶,进价:3.61元/瓶,含税金额:36.1元。2025年7月23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昌吉市民政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剩1瓶布洛芬片处于开封使用状态,且超过有效期,其余9瓶在检查之前已发放完毕。经调查,该批次药品是当事人免费发放给发烧患者服用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6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昌吉市延安北路街道绿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该公司违法主体身份。

2.法定代表人杨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3.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事实。                                           

4.采购入库单1份、新疆聚之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药品购进情况和购进渠道。                    

2025年9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昌农高)市监罚告字(2025)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2025年9月23日提出了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违法行为是由于工作人员管理疏漏导致,并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应当酌情减轻处罚。本局复核意见是:使用过期药品密切关乎群众的身体健康,不在于盈利与否,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构成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无盈利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属于初犯,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的布洛芬片1瓶。

2.罚款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行号:313885000018,北京南路东升鸿福大饭店旁,名称: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帐号:0000020010110012614285;逾期未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9 月28日